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联盟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联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联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联盟2023年第一次理事长办公会议暨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审定同意,现予以公布。
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联盟
2024年2月7日
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联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联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根据《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联盟章程》规定,使用联盟经费资助的科技类项目,主要包括农产品加工行业或企业关键技术研究等。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分类实施、管理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联盟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发布通知,面向全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及联盟会员单位征集技术需求。技术需求包括行业和企业技术需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我市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方向;
(二)能够解决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及企业技术问题;
(三)具有必要性、可行性、针对性、实用性和目标任务的可考核性,符合项目定位和立项要求;
(四)实施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内。
第五条 联盟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对征集的技术需求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联盟年度项目计划,择优确定技术研究任务,制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根据联盟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农产品加工创新研发能力较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牵头,联合相关技术需求企业共同申报。
联盟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专家建议意见,综合研究确定立项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认真完善项目相关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机制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按项目申报书明确的目标、任务、时间等保质保量完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同意后方可施行。
(一)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二)项目延期3个月以上或终止、撤销项目;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秘书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行。
(一)变更或增补项目牵头单位或需求企业;
(二)延期不超过3个月;
(三)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牵头单位或需求企业原因致项目终止、撤销的,需退回项目资助经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联盟秘书处撤销项目并收回项目资助经费,被撤销项目为牵头单位或需求企业责任的,责任方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联盟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社会问题或质量低劣,与预期差距较大;
(二)经多次修改,评审验收仍未能通过;
(三)剽窃他人成果,与批准的项目严重不符;
(四)严重违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有关重大情形。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项目牵头单位联合需求企业,向联盟秘书处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项目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对相关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实施方应在1个月内按项目验收组意见及要求补充完善验收资料。项目通过验收后,由联盟颁发结题证书。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承担联盟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有关项目,由联盟资助部分项目经费。项目资助金额根据联盟年度经费预算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牵头单位收到立项通知后,应按项目有关任务、考核指标、经费预算、支出及用途、实施计划等编制实施方案,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联盟秘书处备案。无故逾期不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并报送实施方案后,由联盟秘书处拨付资助经费50%,待项目验收结题后拨付余下50%资助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须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联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