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联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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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联盟章程

作者:协会联盟 发布时间:2023-12-15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联盟名称: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Chongqing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lliance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s Processing Industry,缩写为CTIA-APPI。

第二条  联盟是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的指导下,以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协会为牵头单位,由从事农产品加工生产、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市场销售、品牌建设、工业设计、投融资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行政部门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联盟办公地点设在牵头单位。

第三条  联盟以“共建、共享、共用”为宗旨通过重大科技任务牵引、优势科研资源集聚、科学运行机制保障等手段,整合各方资源,以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攻克我市农产品加工业面临的“卡脖子”技术为目标,推动我市农产品加工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及成果转化应用率,全面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联盟将聚焦农产品加工技术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高效整合创新资源,加快构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农产品加工创新发展模式,有效提升行业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资金链和服务链,推动产业前沿、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提升农产品加工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联盟的组织原则为平等自愿、优势互补、合理分工、合作共赢、权利与义务共存。

第六条  联盟的运行机制是建立以“市场为驱动、技术为支撑、项目为纽带”的开放式产学研合作模式,按信息共享机制、成员激励机制、协同保障机制运行,承担政府项目及相互提供服务,促进优势资源融合,共同谋划行业发展

第七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任务

 

 工作职责及任务 

)开展行业关键技术攻关。围绕农产品加工行业核心、关键、共性技术需求,联合区县重点产业发展部门或重点企业开展关键技术创新合作,攻关一批限制行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向全市推广运用,实现创新资源共享、创新成果共用,有效提升我市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能力。

)推进行业标准研制运用。根据我市农产品加工行业标准需求情况,负责研制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并向全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推广运用,进一步规范行业准入、稳控产品质量、保证生产安全,完善我市农产品加工业标准的统一健全,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搭建联盟创新资源库。创建重庆市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联盟网,搭建科技成果库、专家资源库、装备资源库、技术需求库。其中,科技成果库将引入市内外农产品加工科研成果,形成一个集成果推介、发布、查阅、检索、应用的转化平台,推动科研成果与产业深入融合、高效应用及产业化发展;专家资源库将聚集市内外服务于农产品加工知名专家,建立查看清晰、便于对接、畅通联系、易于落地的专家智库;技术需求库将发布与农产品加工业有关的技术创新需求,及时向联盟专家委员会发布,为行业管理部门、加工企业、科技资源搭建一个公开解决供求关系的需求平台;装备资源库将整合国内、境外农产品加工先进技术装备研发生产商,帮助我市农产品加工企业了解国际发展趋势,更新技术装备,实现技术装备信息共享,高效利用,引领我市农产品加工业走向国际化进程。

联建创新服务体系。整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重点企业等科研资源,组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成果转化基地、协同创新中心”三位一体的创新服务体系,提升我市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及成果转化应用率,弥补行业科技创新发展短板,以“科技力量”推动我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

)承担政府科技发展项目。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形式积极承接国家级、市级、区(县)级相关部门与农产品加工相关的行业调研、产业重大问题研究、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技术路线图、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等。

(六)开展交流研讨活动。一是以主办、承办、协办等形式举办国家级农产品加工产业高峰论坛、创新大会、有关博览会等活动,提升我市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创新氛围及创新意识;根据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创新发展需求,定期在全市范围内行业举办主题鲜明的培训、交流、研讨等技术创新活动;三是发布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创新排行榜单 

 

联盟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联盟成员单位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行政部门等;

(二)拥护联盟章程,遵守联盟相关的协议规定;

(三)自愿加入联盟,履行联盟成员义务;

(四)企业应从事农产品加工相关工作,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影响力,近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应在农产品加工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服务优势、学术影响力,不存在违反学术道德或失信行为;行业组织及行政部门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业有关服务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与除名

(一)加入

1. 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表,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

2. 经联盟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对外公布,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二)退出

1. 联盟成员退出,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

2. 联盟成员退出后5年内不得加入联盟,不得使用联盟技术成果,不得将联盟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外许可或转让。

(三)除名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背离联盟章程宗旨,严重损害联盟的利益和形象,违反章程规定义务条款并协商无效,联盟将予以除名,并联盟成员通报,停止其联盟一切内部活动

2. 联盟成员除名后10年内不得使用联盟技术成果,不得将联盟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向联盟外许可或转让。

第十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拥有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二)拥有对联盟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联盟相关课题及项目

(四)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知识产权约定;

(五)享受联盟共享资源与信息,优先参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优先、优惠享有联盟科研成果(需要保密和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市场、共享市场调研信息等;

(六)在不影响联盟及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退出联盟。

第十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二)支持并积极参与联盟的建设,为联盟发展献计献策;

(三)积极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发挥各自优势,推动成果转化;

(四)为联盟提供技术、信息、设备、人才等支持;

(五)指派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便开展日常工作;

(六)对联盟其他成员开放实验室和中试基地等科技资源,对联盟成员单位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

(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联盟成员单位间科研成果和政策、市场信息的共享交流;

(八)对联盟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十三  联盟设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一)理事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由联盟理事长或委托其他理事会成员主持,须有联盟2/3以上(含)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含)通过方可生效

(二)专家委员会是联盟技术决策咨询机构,由全体专家组成,涵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等行业知名专家学者,设主任1人、名誉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特聘专家若干名,专家委员若干名。

(三)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组成,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3名、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处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所需办公经费由联盟理事会给予切实保障

 理事会职责

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选举联盟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听取和审议联盟有关工作报告;

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

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联盟组织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联盟理事长的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负责联盟全面工作;

检查联盟大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联盟对外签署重大项目及相关重要文件;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  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支持和参与联盟各项工作,定期开展行业性技术创新交流研讨活动,负责行业关键技术攻关及企业技术问题攻克;

(二)负责提出联盟年度主攻技术方向和技术项目,制定相关技术创新发展规划,承担各级部门科技发展项目;

负责有关技术项目及行业调研课题的策划、论证、立项、监督及实施工作,配合项目主管单位的验收、评审及结题工作;

(四)负责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及发展规划拟定协助有关标准制定等相关工作;

(五)承担联盟交办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秘书处职责

)负责联盟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等有关会议及活动的筹备和召开;负责执行有关会议决议,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各项工作;

)负责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各项工作的实施,向联盟作相关工作报告,及时向联盟成员公布

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负责协助专家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向各有关部门申报技术创新项目,积极争取各级部门对联盟的支持;

负责联盟成员加入、退出、除名等有关手续办理工作

对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登记,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联盟其他日常事务工作等

(八)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和使用

 

 经费来源

联盟经费来源包括承担政府委托及购买服务收入、赞助费、捐赠费、知识产权转让费用、咨询服务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十九  经费用途

联盟经费主要用于联盟日常运行费、自主攻关项目资金和奖励基金。日常运行费包括日常事务管理、专家咨询、会议召开、网站维护等联盟公共事务;联盟自主攻关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参与同一技术攻关课题的成员单位,专项用于技术研发与创新;联盟自设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在农产品加工领域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

(一)科研课题经费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主攻关项目资金按照联盟课题合同执行,联盟运行费使用由秘书处每年制订年度预算,报理事会批准后严格按管理程序执行。

(二)在联盟牵头单位设立联盟专用账户,负责联盟经费专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课题主持单位和联盟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联盟理事会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第三方的独立审计。

 

 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  本章程所称知识产权,指所有联盟成员共同拥有(或部分联盟成员共同拥有)的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

第二十  知识产权归属划分原则为谁投入、谁拥有、谁受益。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原持有方享有。联盟组织实施的各类研发项目和课题产生的知识产权,由具体完成单位和联盟共同拥有。申报前各承担单位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知识产权、人员、资金等生产要素及其权利共享或归属的范围和方式(包括自用范围和方式),并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执行;特殊情况按照具体完成人事前的协议约定办理。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以财政资金为主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约定管理;对于联盟成员单位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的共性平台深度开发的产品与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该技术的联盟成员单位所有,按协议约定执行;联盟成员单位之间合作开发的项目,知识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其归属。

二十  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原始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支持联盟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鼓励联盟成员在研究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

二十  按市场化配置的原则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支持联盟成员优先利用联盟所属或联盟成员所属知识产权,开展应用和产业化,缩短转让或转化周期,全面提升联盟成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联盟知识产权首先满足联盟成员的使用需求,采取相对优惠的条件向联盟内未参与开发的其他单位有偿转让,采取有偿方式向联盟外的其企业转让。

二十  所有联盟成员单位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

二十  联盟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不再享受任何联盟所属的知识产权。

二十九  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  联盟章程修改后需在15日内以正式公告的形式通知各联盟成员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终止程序

第三十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三十  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联盟会员代表大会选出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并处理与终止有关的事宜,但清算方案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联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清算委员会按照备案方案全权处置。

  

 

第三十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最终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  本章程自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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